2014-12-02 09:31: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研究会的名称为“高等师范院校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依据本章程组织并开展活动。
本会研究对象为高等师范院校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工作。基础教育合作办学主要指高等师范院校通过品牌合作、资源合作举办各类基础教育学段学校,也包括利用高等师范院校资源、人才等优势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联合开展与基础教育有关的项目推广、教育研究、人才培养等合作。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江苏师范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四川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新疆师范大学、江西师范大学、云南师范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海南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宁夏师范学院、扬州大学20所国内高等师范院校联合发起成立的非实体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会、民主办会,团结和组织全国高等师范院校基础教育合作办学职能部门和相关工作者,开展高等师范院校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在基础教育合作办学领域的研究、合作和交流等活动,总结办学经验,探索发展规律,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高等师范院校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工作的提升,推动基础教育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创新,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各高等师范院校的实际工作情况,组织开展基础教育合作办学的科研、学术研讨和实践等多方面活动,总结交流各院校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工作的经验和研究成果;
(二)搭建各会员单位之间资源共享、信息共享、经验共享、研究成果共享的平台;
(三)为会员单位与地方政府、教育部门、相关合作单位之间建立便捷、有效的交流合作平台,拓展与国内外有关社会团体和组织机构的协作交流;
(四)组织相关工作的学术性活动,推广会员单位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工作的研究成果和经验;
(五)组织开展相关领域调查研究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六)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积极参与本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
第六条 团体会员需向秘书处出具入会申请书,由本会理事会确认是否接纳为会员。
以下单位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一)各高等师范院校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工作职能部门
(二)基础教育领域的科研机构
(三)各高等师范院校附属学校
第七条 团体会员部门负责人自动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以下人员本着自愿原则,通过自荐、团体会员推荐或三名以上个人会员推荐,经理事会同意,可成为个人会员:
(一)各高校相关领域的专家教授或行政机构负责人
(二)各高等师范院校附属学校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
(三)在基础教育领域取得突出成就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专家、行政部门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等
(四)团体会员部门工作人员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自主权;
3.获得本会提供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监督权;
5.入会与退会的自由权。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参与本会的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积极宣传、推广本会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年会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大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研究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年会须有半数以上团体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表决本条(一)至(四)款的,须经到会团体会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本会每年举行一次年会,不定期举行专题研讨会和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年会采取轮值的方式,在会员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理事会确定承办单位。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年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贯彻执行年会决议,对年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年会决议;
(二)审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秘书处工作报告;
(三)选举理事长单位;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确定召开年会有关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发起成立本会的20所高等师范院校为本会的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可推选一名负责人直接成为本会理事。
第十四条 其他高等师范院校可以申请成为本会理事单位,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同意,可以接纳为本会理事单位。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可以推荐一名负责人担任本会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除本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外,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故缺席理事会,可授权他人代为行使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长单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由理事长单位推荐理事长人选。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等。
第十八条 副理事长单位由理事长提名产生。副理事长单位推荐一名代表担任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受理事长委托可主持理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其负责人为秘书长。秘书长由理事长推荐产生。
第二十条 本会设专家委员会、研究中心、资源共享中心等机构。各机构在理事会的协调下,开展基础教育领域的研究、咨询和资源整合等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不收取会员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活动经费由年会承办方和理事单位共同承担或从社会捐助款项中列支,具体方式由理事会依据活动情况商定。
第二十三条 本会接受社会捐赠,原则上委托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基金会设立专项基金进行管理,由本会理事会根据相关法律和本会有关规定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在每年的年会上向全体会员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首届高等师范院校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工作研究会年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1/3以上会员提议可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高等师范院校基础教育合作办学工作研究会秘书处。